代人炒股违反协议被判赔137万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2:11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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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四通厂家
[案例
]2010年5月6日,张老太与雷藩签署合作协议,将自己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,委托雷藩炒股,张老太愿意给付一定比例赢利分成,同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。为确保资金安全,双方同意设置止损点,约定若账户内总资产预期损失达到10%,张老太有权要求雷藩平仓止损或自行平仓止损。到双方协议履行期完毕,张老太账户内资金余额为71.2万余元,亏损了28.7万余元。
今年6月8日,张老太委托律师把雷藩告上法院,认为雷藩炒股不当,导致她的股票资金账户亏损,要求雷藩按协议约定承担10%的部分损失。考虑到雷藩已赔付了4.99万元,但还应赔偿金额为13.7万余元。
说法
]法院认为,张老太与雷藩合作协议是委托理财。根据协议约定,损失达到10%时,张老太有权要求雷藩平仓或自行平仓止损。但雷藩受托所操作的张老太账户亏损28.7万余元,已超过委托资金的10%,理应按约赔偿。法院判决雷藩赔偿张老太人民币13.7万余元。(李鸿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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